从9月1日起,河南郑州市将在政府采购中推行企业信用报告,这是郑州市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日前发布的《郑州市政府采购中使用企业信用报告实施意见》中的规定。
据郑州市采购办有关人士介绍,此举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06)28号),按照河南省委、省政府打造“诚信河南”的战略部署并配合郑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活动采取的有力措施。据悉,郑州此举在河南省属于首创。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文件中应明确,供应商除提供规定的材料外,需另行提供企业信用报告,作为评判其资质和服务信誉的参考依据之一。对于报告显示信誉良好的企业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优先考虑中标;对于未提供信用报告的企业或报告显示信用不佳的企业,从严控制其成为政府采购供应商。
郑州市采购办有关人士认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当前,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逃骗偷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现象屡禁不止。郑州以此将推动全民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并用政府行为带动全体民众推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工作。
本文摘自《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