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央行对外公布《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办法》规定,征信机构有以下五种情形的,央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这具体包括:上一年度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可能发生信息泄露征兆的;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或严重亏损的;被大量投诉的;央行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
《办法》规定,征信机构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央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酌情缩短征信机构报告征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情况测评的周期,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督促征信机构整改。
3月15日起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征信业步入有法可依轨道。央行征信管理局局长王煜提出,下一步央行将制定实施包括《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个人及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在内的多项配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