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市场规模日益膨胀,海龙债兑付危机虚惊倒逼,银监会规范商业银行债券承销业务的监管文件在近日出台。
在获得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承销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2]16号,下称“《通知》”)核心条款在于,商业银行开展债券包销业务时,应将承诺包销的全部金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体系,并纳入授信集中度计算;商业银行投资部门投资于本行所主承销债券的金额,在债券存续期内,不应超过当只债券发行量的20%。
“投资上限的确定,将约束银行将贷款转化为企业债的规模,加强风险控制。今年初以来,贷转债现象十分疯狂。”某股份行南方分行人士称。
包销债券被业界通称为被动持券,以往主动持有和被动持有债券都混同在一起,隐匿了风险。银行人士称,持券账户分设,加上比例的下调,将强迫银行出售更多债券,增加了市场流动性,从而分散风险。“虽然银行表面上不用承担兑付风险,但实质上风险都压在银行身上。”一股份行债券交易员直言。
债券包销纳入授信额度
“银行承销债券,几乎都是余额包销方式,承销商要全部吃下剩余的券。”一股份行投行部人士称,这份《通知》对银行的影响很大。
银监会称,商业银行应按照自身业务特点、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水平,结合总体业务发展战略、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合理制定债券承销业务管理政策和程序,审慎从事以包销方式承销债券业务。
审慎性的监管规范体现在,银行应将承诺包销的全部金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体系,并纳入授信集中度计算,填入相关非现场监管报表的“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项目。
前述股份行投行人士介绍,各家银行对包销债券的处理方式不一,有些银行相对规范,已将包销债券纳入到了统一授信额度中,有些就不作处理。
今年初,中国进出口银行人士撰文指出,在部分商业银行,仅对企业法人客户的信贷和贸易融资业务进行统一授信管理,而对承销及分销导致的持有客户发行债券未进行动态授信管理,这会带来潜在的信用风险敞口。更为危险的是,风险管理部门既不将承销业务授信纳入债券投资授信管理范畴,也不将其纳入企业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范围,由此出现真空地带,极易造成信用风险敞口超出银行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
前述投行人士称,缺乏管理的债券包销风险点体现两个方面。其一,市场不好,或缺乏资金,比如年末资金面趋紧,没有机构投资者来买;其二,债券本身评级低,质量不好,承销银行被迫吃下余券,为今后风险埋下隐患。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包销余券作出处置规定,处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在承销部门内设置风险处置专户,管理和处置包销余券,并且不得将此类债券直接转移至本行债券交易部门账户。
“以前各行基本都是混在一起操作的,为了使得包销券不超过30%的比例,一般都会在季末把债券资产再卖出去,通过理财产品等方式。”前述股份行投行部管理人士称。
《通知》还要求,商业银行对包销余券进行估值及独立核算,根据市场风险管理的监管要求,计入交易账户管理,计提市场风险资本,并纳入授信集中度和杠杆率的计算。
信用债发行或放缓
在信贷资源紧张的背景下,银行传统利差利润空间受到挤压,诸多商业银行都在转变发展模式,挖掘各种盈利空间,不断加大对AA+级及以上企业客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营销力度。包销债券受限不大,就可增加“无风险套利”机会。
华英证券固定收益部董事汪杰介绍,目前债券一、二级市场约有1个点的价差空间,按照此前规定,商业银行投资部门投资于本行所主承销债券的金额,不超过当只债券发行量的30%。但事实上,银行还可以通过理财资金、交易账户等多种途径持有,总比例甚至可以达到60%。
“一旦集中度过高,债券发行人偿付资金出现困难,承销银行的风险就很大,山东海龙即是例子。”汪杰称。他还认为,承销银行持有的券太多,也存在利益输送的嫌疑,收益本应是在二级市场上由投资者共同享有。
为了分散和隔离风险,银监会《通知》规定,商业银行的债券承销与交易业务间应建立“防火墙”,要在组织架构、人员设置、审批管理权限及业务操作流程等方面进行分离,防范承销风险向表内转移。银行投资部门投资于本行所主承销债券的金额,在债券存续期内,不应超过当只债券发行量的20%。
“这将迫使银行将手中超额的债券加速卖出去。不过,也可以有灵活的处理方法,如两家银行"对敲",相互出售债券,给出承诺函,比如债券到期,对应发放一笔流动资金贷款。”前述股份行投行部管理人士称。
某股份行南方分行人士告诉记者,今年年初以来,“贷转债”模式被多家商业银行广泛采用,在银监会“七不准”规定规范了贷款乱收费后,银行倾向于通过包销信用债获得利息收入和中间业务收入。目前,银行间信用债利率一般是基准利率上浮10%或以上,在7%-8%之间。
此次《通知》出台,将“贷转债”及时规范。业界预期,交易商协会或延缓或缩减信用债申请额度。前述股份行人士称,两个月前该行申请了300亿元的额度,还在待批,新规出台,估计获批机会渺茫。
在前述股份行投行部管理人士看来,山东海龙兑付危机出现后,恒丰银行作为承销和包销商,为山东海龙垫付资金,让中国债券投资者形成了印象银行所承销债券真实风险为零,银行最终会“兜底”。
银监会试图扭转市场预期。《通知》称,商业银行对所承销项目不得承担任何连带的还本付息责任,不得向发行人承诺在债券还本付息时提供资金支持。
“银行不一定会真正摆脱兑付困境。”这名人士认为,银行间债市受央行和交易商协会监管,一旦债券发行人出现危机,监管部门都会逼迫银行垫钱兑付,为了自身信誉和业务持续发展,银行也会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