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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各方共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时间:2013-07-22 00:00:00来源:海峡都市报作者:匿名点击: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和灵魂。因此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很重要。

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中,对征信业的监督和管理是其中一个关键环节。因为征信机构既是信用信息的收集者,也是信用服务的提供者。征信业健康发展,是社会信用的一个重要体现。

业内人士指出,让征信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社会各方应共同努力。

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征信业

我国的征信业从信贷征信起步,逐步发展到经济领域征信,金融机构是征信机构的主要信息来源和产品使用者。征信业和金融机构的关系十分密切。

从以上情况看,对征信业的监督管理十分重要。对征信业的监督管理职责,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共同行使,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对辖内的征信机构及其征信业务进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依法制定征信业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审批个人征信机构的设立,接受企业征信机构的备案,组织对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检查等。

业内人士指出,《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台,为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的措施和手段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可及时有效地掌握征信机构的组织管理及业务开展情况,了解征信市场发展的深层次问题,规范征信行业健康发展。

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不但需要发改委和人民银行“双牵头”推动,也需要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推动地方信用体系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通过建立本行业、本地区的信用信息系统,依法依规有效采集和应用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形成统一平台,实现对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改善各行业、各部门、各地区的信用环境。

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一,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履职过程汇总所获得的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公开,制定信用信息公开的目录,形成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解决征信机构信息来源渠道不畅、信息来源缺乏的问题,提高政府机关掌握的信用信息的使用效率。

其二,政府部门可以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作为选择资金扶持对象、落实优惠政策、对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安排发展项目、干部招聘、评优评先等的重要依据,通过征信机构的信息采集、查询等行为,既服务公共事务管理,又能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机构的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