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制度是指关于信用及信用关系的“制度安排”,是对信用行为及关系的规范和保证,即约束人们信用活动和关系的行为规则。这种制度安排既包括正式的,又包括非正式的。前者如有关信用的法律 (如契约法)、信用管理制度等,后者如信用观念、信用习惯等。其中信用管理制度是国家为确保信用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如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保证等信用活动中的工具采纳、机构设置、法律责任、监督管理等。
信用制度最早是在商品交换的发展中形成的。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信用关系出现并且快速发展,渗透到人们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便产生了对这一关系固定化和规范化的要求,即通过信用制度来规范和安排信用关系。可见,信用制度作为一种交易规则是商品经济长期发展的结果。
诺思教授认为,“制度是为人类设计的,构建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相互关系的一系列约束”。它是由生活在其中的人们选择和决定的,反过来又规定着、约束着人们的行为,决定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社会特征。制度的最大功能在于为人们在广泛的社会分工中的合作提供一个基本框架,使人们在一定程度上相信,他们与别人的交往将按他们的预期进行,使他人的行为变得可预见,由此协调人们的各种行为,建立起信任关系,并减少信息搜集的费用,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同样,信用制度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减少经济活动和联系中的不确定性,帮助人们形成稳定、可靠的预期。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既有竞争又有合作,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人自身不可能处理好竞争与合作的关系,而信用制度的建立为人们从事广泛的经济往来提供一系列的行为规则,规范人们之间的信用关系,这在复杂的非个人交换形式中,显得尤其重要。通过规范经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减少信息成本和不确定性,把阻碍合同得以进行的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信用制度的建立为节约交易费用提供了有效途径,而交易费用的节约则是市场秩序稳定有序的主要标志。
信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能够规范和约束经济主体的交易行为,便于交易主体间的信息传递,从而有利于稳定的市场秩序的形成,实现信用环境的优化。信用制度作为经济主体间交往行为的规则和制度,不仅仅是道德规范的选择,也是一种利益的必然选择。
信用制度约束人们信守诺言、履行约定,在获取一定利益的同时,出让相应的利益或履行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实现利益的互置。信用制度就是对这种利益关系规范,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规则。
信用制度构成经济交往基础的社会“信任结构”。当某一经济主体和另一经济主体进行经济交往时,首先是基于相互间的信任,这种信任包括对行为结果会获得预期利益的信心和交易对方会有助于这一利益实现的信任。如果人们互不信任,一般很难发生经济交往关系。在日常经济生活中,经济交往主体常常是互不相识的,但他们之间对相互的可预见行为都寄予了很大信任。如居民把钱存到银行,零售商把大件耐用消费品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出售给消费者等,这些经济交易的产生,大多是基于对交易对方履行其承诺能力的一种信任。之所以产生这种信任,主要是因为在经济社会里,交易主体都要受制于信用制度—一些成文或不成文的商业行为规则。所以说,信用制度构成了经济交往的信任基础。